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微观实证研究

作者 人类学田野 来源 人类学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2/05/18

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微观实证研究
——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巴底乡沈洛村为例

黄微
  [摘要]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巴底乡沈洛村藏族农民作为调查考察对象,研究藏族农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事实表明,平等和充分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沈洛村藏族农民的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使民主权利,是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享有自治权利,是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重要表现。在各种组织中行使民主权利,是沈洛村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有效途径。沈洛村藏族农民实现政治权利的过程,既充分体现了藏族农民的权利意识在改革开放中得到了提升,也充分展示了中国宪法权利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巨大成就。随着中国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随着政治知情权以及农村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藏族农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将会进一步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藏族农民;政治权利;权利意识;甘孜丹巴县巴底乡沈洛村
  中图分类号:D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2)03—0052—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微观实证研究——来自人类学与民族法学的视野”(项目编号:08BMZ018);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编号:2012XWD-S0301)。
  作者简介:黄微(1959-),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法社会学教学与研究。四川 成都 610041

  沈洛村坐落在素有“千碉之国”的四川甘孜州藏族自治州的丹巴县,聚居着嘉绒藏族60多户,村民200多人。该村落地处四川省甘孜州金川河旁的大山之中,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影响他们享有的政治权利,且正因为这样一些特殊条件的限制,更显出中国在保障藏族农民政治权利方面的发展和进步。

  由于在公民个体的日常生活中,直接性政治生活发生频率较低,参与内容与形式以及参与时间的指标较少,故而,微观地考察政治权利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视角,需要从方法上对研究的指标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故将宪法规范中的各项政治权利广义地推向以民主和自治为核心的权利结构中,进而扩大可观察的政治生活范围,尽可能地反映藏族农民实现政治权利的基本样态在改革开放后的发展进程。

  一、平等和充分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沈洛村藏族农民的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得表达自己意志的机会,是成为公民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障,更是行使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框架下的选举制度具有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成为沈洛村藏族农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对此,沈洛村藏族农民如是说:“我们村里的人,都按照规定参加了选举,而且还有人当上了人大代表”。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全面合法的行使

  2007年底,沈洛村藏族农民参加了巴底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丹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充分平等地行使了选举权,这成为沈洛村村民对于享有了政治权利的认同基础。同时选举充分体现了依法选举的法治精神,贯彻了各项选举原则。

  无论是直接选举乡人民代表还是选举县人民代表,凡符合选举法规定条件的沈洛村藏族农民都参加了选举,行使了选举权。到现场参加投票的沈洛村藏族农民达80%,那些没有到选举大会现场亲自投票的村民,也委托了其他人代为行使权利,选举的普遍性原则贯彻彻底。

  沈洛村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选举资格的藏族农民,在自己所在的选区中,直接投票选举了巴底乡和丹巴县两级人民代表,实现了我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赋予给选民的直接选举权,充分体现了直接选举原则。对于2007年选举乡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沈洛村藏族农民都还有记忆。在询问现任的几位沈洛村藏族农民是如何当选为乡人大代表的问题时,被问到的村民都回答说是“我们选的”。

  规范地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划分选区,保障差额选举和秘密选举的顺利实施,从候选人的推荐、到候选人的确定再到最后代表的当选,都一一遵循选举法的规定进行,因此,沈洛村藏族农民参与选举的权利得到了很好地实现。唯一例外之处是,由于受到地理环境的限制,选举投票后的唱票工作,是在乡人大所在地进行的,虽然没有在选举现场唱票,但是这一为了克服当地选举困难的具体举措,得到了广大藏族农民的认可,大家没有因此对最后的选举结果有任何异议。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乡人大代表的选举还是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其选举经费保障来源于财政拨款,平均每个选民为五角,这个钱被沈洛村的选民们亲切地称为“茶水钱”,选举没有给选民造成经济负担,沈洛村村民平等地参与选举活动得到了物质保障。

  在沈洛村藏族农民中,产生过三位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们是哇卡蓝坎布、阿布和向巴泽郎,且都连选连任三届以上,其中阿布和向巴泽郎为现任的乡人民代表。他们都是土生土长的沈洛村藏族农民,其当选证明了沈洛村藏族农民的被选举权得到了有效实现,这给沈洛村藏族农民很大的鼓舞。村民们对于几位人大代表寄予了很多期望,三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机制中,行使代表权利,为沈洛村村民的权利实现作出了贡献。

  故而,沈洛村的藏族农民不仅实现了选举权,也实现了被选举权,这是宪法赋予给藏族农民的重要的政治权利得到了有效行使的事实。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使民主权利是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具体实践,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民主为目的,成为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基本途径。

  (一)沈洛村的人大代表善于行使代表权利

  沈洛村的藏族农民比较善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行使民主权利,他们不仅能够理解选举人民代表的意义,同时,也很清楚在人大中有村民担任代表的意义。因此,他们能够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机制中,充分享受其民主权利,一方面表现在他们善于选举他们自己需要的、信任的人大代表;另一方面,被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能够比较好地代表选民们行使权利。

  沈洛村的藏族农民深刻地理解通过人大代表向上级反映情况,是把自己的意见反映给国家和政府的主要途径,他们认为只有选举出自己信任的村民担任人大代表,才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因此,他们在选举人大代表时,不仅能够从法律对人民代表的角色和责任的要求出发,还能够从自身的权利需求出发,选举那些能够在人代会上为沈洛村藏族农民发表意见,为沈洛村争取利益的、有能力的藏族农民。沈洛村本村村民在乡人大担任代表的有两人,还有一名县人大代表,也是从沈洛村走出去的干部,而且这位干部至今都居住在沈洛村。这些人大代表们积极认真地行使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并履行了人大代表的义务,都很重视参加每年召开的乡人大全会或者县人大全会。在会议之前,他们把平时在村民中间听到的意见、关心的问题集中起来,作为参会时要提交的议案;在会议期间,他们从不缺席或者请假,在乡人代会小组讨论时,他们积极发言,把村民们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来,与其他代表一起,以集体议案的方式提交给乡人大。

  近几年来,沈洛村代表向乡人大提交过涉及沈洛村发展与建设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时任乡人大代表以及县人大代表的大足江根和其他县人大代表,向县人大提交议案。议案中大多涉及村民们的切身利益,其中包括关于解决农田灌溉和村民饮水困难的议案;修建沈洛大桥,改善交通条件,解决全村村民出行困难的议案;关于在沈洛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议案等。而代表们的议案都得大了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认真办理,因此,议案中的问题都得以顺利解决,于是,沈洛村的藏族农民们对于人大代表行使权利有着很高的认同和赞扬。这些都展现了沈洛藏族农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时所具有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

  (二)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办理代表们的议案,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藏族农民实现政治权利

  县政府如何办理人大代表议案的相关制度和实施情况,也让我们很深切地感受到当地藏族农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具体景象。

  县政府对县人大代表的议案①,给予高度重视,如何提高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的水平和质量,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丹巴县政府建立健全了办理制度,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形成了具有独具特色的创新机制。

  第一,落实办理议案的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办人员具体办的层级责任制。同时,在各层级各部门联合办理议案时,也注重强化协办部门的责任意识,增强具体办理议案的个人的责任意识。要求凡属于一个部门办理的,必须切实办好;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必须按程序报请研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牵头单位主动协调联系,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将建议办理好,答复好。

  第二,强调办理议案的程序,要求在办理议案时,严格按照“听、问、议、办、答、补、报、审”的程序进行。

  第三,对议案办理进行督办,要求办理部门要坚持“凡有条件解决的,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实事求是说明理由,做好解释”的办理原则,把议案分为办理、尚在办理和办理有困难已计划如何解决等各个类别,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的跟踪督查;

  对“正在解决”和“列入计划解决”的议案,采取跟踪办理、连续办理等方式,专人负责落实,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办理;

  对限时办理议案的管理,要求所有承办单位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其中,“回头看”的跟踪督查落实制度特别有特色,它包括了五项活动内容:

  1.检查办理议案的程序和具体落实情况;

  2.检查已经完成办理的议案有无需要进一步办理的内容;

  3.检查原来被确定为没有条件解决的议案,到“回头看”是否具备了解决条件,或者是否有可以创造条件解决的可能。

  4.组织力量对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解决方案;

  5.和人大代表进行新一轮沟通,以了解人大代表对议案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强调办理议案时,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理解代表建议的精神,以减少中间环节,增进和代表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办理效率。

  从形式上要求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直接、广泛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商议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和途径,追求办理实效。

  从时间阶段上要求在办理前与代表见面,详细了解情况;在办理中与代表见面,共商解决办法;在办理后与代表见面,再次征询意见;健全档案制度。

  第五,县政府要求在答复代表时,按公文制发程序,严格把关,答复格式要规范,采用正式文本②答复。办理后,按格式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将结果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对于办理代表议案的情况,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统一进行检查和考评③。

  第七,对于收到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情况,丹巴县县政府设有专门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制度”,在每次人大会议上向人大代表报告。

  这些制度性的要求,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的过程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这些可以从2009年丹巴县办理2008年十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上县人大代表的议案基本状况中得到说明。

  2008年丹巴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丹巴县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转交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共78件(其中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35件,以下均简称建议)。按建议所涉及的内容划分:水利类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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